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及预期,五方面助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作用

2020-05-27 11:16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但与此同时,养老保险积累缺口大,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低。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等三地,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看来,多方面原因导致三地试点半年以来,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


如何走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的尴尬?周延礼在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份提案中给出了五方面的建议。其中包括: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等。


第一,加强协同配合


进一步加强国税总局与银保监会、中保信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跟踪政策试点实施效果。对获批运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公司稳妥有序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进行指导和配合,不断提升试点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养老保险产品的接纳程度、重视程度,培养商业养老意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民生、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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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政策效应分析


持续做好税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情况,跟踪数据变化,及时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国税总局与银保监会、中保信公司的数据交流,提升政策效应分析的科学性、严谨性、综合性, 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下一步试点政策的推广打好基础。


第三,降低领取阶段税率,扩大政策覆盖人群


扩大纳税人群政策优惠覆盖面,建议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领取期税率的调整,一方面可以将缴费期适用税率10%的人群全部纳入政策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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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新税制下,每月基本养老收入低于5000元免予征税,在5000元和8000元之间适用3%个人所得税率,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调整为3%,保持领取税率统一。


第四,建立自动加入、缴费配比等机制,加快提升市场参与率


结合我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根据税务信息为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优惠的人群自动开设税延养老个人账户;自动配置收益确定型养老保险产品,保障客户基本权益,客户可在监管规则范围内自行进行产品配置调整;政府按相应比例提供缴费金额配比,个人缴费金额越高,政府配比金额也越高,退休后领取金额也相应提高;客户若无意愿参与此计划,可登录相关界面选择退出。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参与度快速提升。


第五,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申报流程


投保和税收抵扣流程的复杂,极大地遏制了税延养老保险目标人群的参与意愿,也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等资源快速进行政策推广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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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客平台建议:一是实现金税三期信息共享,通过身份证实名验证匹配,自动带入相关信息,简化参保流程;二是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三是在简化流程上,建议简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涉税流程,如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提高公众参与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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